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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中心医院

别名:潮州市中心医院 

市直企业离休医保住院须知 1、入院时须带齐市直企业离休医保证及身份证,并把医保证留在住院收费处等待社保局工作人员审核,出院手续办完后取回。2、住院期间用药,按照省财政厅、卫生厅[1998]232号文件规定的《广东省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进行记帐,范围以外的药物或特殊诊疗项目及非治疗性费用一律要自费,缴纳现金。3、住院期间不得请假离院,确有特殊情况的,须经医务科批准。4、病人治疗后要出院的,病人或其代理人须带身份证到住院收费处办理手续,并取回医保证。 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住院须知 一、以下各类医保人员均可在我院住院治疗,病人支付本人承担部分款项,其余部分由我院与社保部门进行结算:1、潮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潮州市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3、潮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含原来潮州市新农合参保人);4、市直企业离休干部;5、已报备的汕头市、揭阳市的非外伤、工伤、生育、新生儿随母医保病人;6、已报备的深州市常驻异地医保病人。二、 以下各类病人在我院住院后,由病人自行结算,凭收据到所属单位报销:1、除(一)中5、6点外的其他异地医保病人;2、各种商业保险;3、潮州市职工医疗保险且符合生育政策的参保人。三、潮州市医保(含原来潮州市新农合参保人)或市直企业离休医保的参保人,请带齐医保薄(或社会保障卡)及身份证(或户口本),由接诊医生核对并填写“潮州市医保病人入院登记表”,凭住院通床卡和2500元预交款(用于支付参保病人住院的自费及自付费用)一同到住院收费处办理入院手续。潮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人是生育病人,且符合计划生育的,须另外提供参保人的准生证及身份证的复印件,办完手续后,医疗保险手册留在住院收费处等待社保局工作人员审核,出院手续办完后取回。如果患者一时未能带上医保手册的,应在入院时预先告知医生和住院收费处工作人员,先按医保方式办理入院手续,在住院后的24小时内带上医保手册,交与接诊医生补填入院通知书,并要交给住院收费处工作人员。否则,按社保局有关规定,病人所发生的费用要自负。四、 根据潮州市社保局有关文件规定,医疗统筹基金起付标准(800元)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用,全部由个人支付。参保人在同一医院15天内(含15天)重新办理入院(返院)的,可免收起付标准。五、 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住院费用依照参保人员类别和定点医院的级(类)别确定个人支付比例,按我院级别,潮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参保人,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个人支付20%,统筹基金支付80%。潮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A档的参保人,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个人支付40%,统筹基金支付60%。潮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B档的参保人,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个人支付35%,统筹基金支付65%。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需由参保人员承担。六、 参保人的自费项目:1、 各类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以外的自费药品、诊疗费用;2、 参保人员住院床位费超过60元部分;3、 《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使用“乙类目录”的药品自付10%部分;4、 按规定普通耗材应由参保人自付10%部分;5、 体内植入材料应由参保人自付50%部分;6、 部分大型医疗检查由参保人自付20%部分;7、 超过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后发生的医疗费。七、 参保人出院结算时个人需支付的费用=[医疗总费用-参保人自费项目的费用(即第五点的项目)-起付点]×自付比例+参保人自费项目的费用+起付点八、 住院期间不得请假离院,确有特殊情况的,须经医务科批准。九、 已报备的外市医保参保人,住院期间先垫付全额医疗费用,出院结账时,根据联网社保报销后给予退回可报销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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