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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医学院附属医院

别名:承德医学院附属医院 

承德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诊须知一、承德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患者住院,须3日内持医疗保险证到住院收费处扫描条形码,扫码后医疗保险证交由住院科室保管,住院期间患者不得私自离院,以免发生意外。住院超过3日未扫码的参保患者不再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住院费用自费结算。二、因意外伤害、外伤入院的患者住院3日内到承德市医保中心进行外伤认定,认定后持意外伤害告知书、医疗保险证到我院医疗保险办公室(门诊四楼)办理相关手续,方可到住院收费处扫码,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因意外伤害、外伤二次入院的患者,持**次认定书底联到我院医疗保险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方可到住院收费处扫码,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因意外伤害、外伤第三次入院的患者请重新到承德市医保中心进行外伤认定。三、参保人员患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下的由参保人员自付,起付标准以上、**支付限额以下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分担。1.起付标准:城镇居民800元,学生400元;跨年度住院的参保人员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计入出院年度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总额,并按出院日所在年度标准结算。2.床位费支付标准:每日20元按比例报销,参保人员实际床位费低于支付标准的,按实际床位费支付;高于支付标准的,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自付。3.报销比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甲类(药品、诊疗项目、检查)报销比例为50%;乙类(药品、诊疗项目、检查)个人先负担10%,限制用药、大型仪器检查个人先负担20%后,剩余部分按50%报销;500元以下医用材料报销比例同甲类,500元以上医用材料个人先负担10%(限价材料个人先负担20%)后,剩余部分按50%报销;住院期间按医疗费用全额交纳住院押金。4.**支付限额: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限额4万元。大额医疗费用基金**支付限额:居民**年参保的为5万元;第二年连续参保的为8万元;连续参保三年以上的为11万元。5.具有我市城镇户籍的新生儿,在出生一年内可随时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其参保缴费日之前三个月内的医疗费用可予以报销。6.因打架、斗殴、酗酒、自伤、自残、医疗及交通事故、违法犯罪等非正常情况下发生的医疗费,医疗保险不予报销。承德市城镇居民医保中心地址:二仙居同仁堂药店旁承德医学院附属医院医疗保险办公室咨询电话:0314-2279336 承德市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诊须知一、门诊职工医保患者使用医疗保险卡交纳门诊费用时,门诊费用医保不予报销。由于数据不能实时传输,收据上显示卡内余额仅供参考;每月25日为系统结账日,超过25日不能退费,请您合理安排时间;门诊交费时如提示医疗保险卡有问题或查询卡内余额及消费明细,请您到承德市医保中心(东大街规划局旁老邮局院内)咨询。二、承德市职工医疗保险患者住院3日内持医疗保险卡到住院收费处划卡,住院期间医疗保险卡由住院收费处保管,医疗保险证交由住院科室保管,住院期间患者不得私自离院,以免发生意外。住院超过3日未划卡的参保患者不再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住院费用自费结算。三、因意外伤害、外伤入院的患者住院3日内到承德市医保中心进行外伤认定,认定后持意外伤害告知书、医疗保险卡到我院医疗保险办公室(门诊四楼)办理相关手续,方可到住院收费处划卡,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因意外伤害、外伤二次入院的患者,持**次认定书底联到我院医疗保险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方可到住院收费处划卡,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因意外伤害、外伤第三次入院的患者请重新到承德市医保中心进行外伤认定。四、参保人员患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下的由参保人员自付,起付标准以上、**支付限额以下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分担。1.起付标准:本年度**次住院500元、第二次350元、第三次300元,一年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不低于200元。跨年度住院的参保人员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计入出院年度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总额,并按出院日所在年度标准结算。2.床位费支付标准:每日20元按比例报销,参保人员实际床位费低于上述支付标准的,按实际床位费支付;高于上述支付标准的,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自付。3.报销比例:在职参保人员使用甲类项目(药品、诊疗项目、检查)报销比例为82%;乙类项目(药品、诊疗项目、检查)个人先负担10%,限制用药、大型仪器检查个人先负担20%后,剩余部分按82%报销;500元以下医用材料报销比例同甲类,500元以上医用材料个人先负担10%(限价材料个人先负担20%)后,剩余部分按82%报销;住院期间按医疗费用的50%交纳住院押金。退休参保人员甲类项目报销比例为85%。4.**支付限额: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垫付15万元,超过15万元部分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出院后,持相关材料可到承德市医保中心报销个人负担部分。年度报销总额20万元。5.因打架、斗殴、酗酒、自伤、自残、医疗及交通事故、违法犯罪等非正常情况下发生的医疗费,医疗保险不予报销。承德医学院附属医院医疗保险办公室咨询电话:0314-2279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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