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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妇幼保健院

别名:宝鸡市妇幼保健院 

按照《宝鸡卫生局关于印发宝鸡市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宝市卫农发[2015]234号)文件精神,自6月1日起,宝鸡市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政策有新调整。将我院新农合住院起付线由1500元调整至1000元,有效缓解了农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减轻了农民群众医药费用的负担,保障了农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一、补偿模式  全市统一为:住院补偿+门诊补偿(含特殊慢性病)+大病医疗保险报付(执行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相关规定)。  二、住院补偿  1、我院新农合住院起付线为1000元,(14岁以下儿童以出院日期为准,按照周岁计算)在市三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按800元执行,补偿比例统一为纳入补偿范围费用扣除起付线后按55%补偿(其中金台、渭滨、陈仓三区按50%执行)。80岁以上老人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提高5%。以上两项规定在宝鸡市以外各类医疗机构住院的参合患者均不予执行。  2、参合患者每人每年新农合累计补偿封顶线为15万元,其中累计住院补偿封顶线为13万元;单次住院封顶线为“符合规定住院费用3万元以内部分,扣除起付线后,按相应比例进行补偿”,特别是在省级直通车报销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参合患者务必要严格执行此规定。  3、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每人每天床位费30元以下全部纳入按比例补偿;  4、参合患者因患恶性肿瘤、尿毒症、精神病、血友病、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脑瘫、系统性红斑狼疮、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反应治疗、耐药性肺结核、肝硬化(失代偿期),一年内多次在同一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上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只扣除一次起付线进行补偿。  5、参合患者因伤住院,由首诊医师和医院合疗科审核,无第三方责任的,按规定补偿标准,补偿比例在原基础上下浮20个百分点后予以补偿;有第三方责任的不予补偿;界定不清的,由县区合疗办进行调查确认,并在乡村两级公示,三个月内予以办理。  6、患者住院期间,因本院不具备条件,经该院审批同意后在其它医疗机构产生的特殊诊断性检查费用纳入本次住院补偿范围(不含按照该院医院级别分类应完成的常规性检查项目和与本次住院主要诊断无关的检查项目费用)。  7、参合患者急诊抢救24小时内转入住院后,急诊抢救时所发生的诊疗费用纳入本次住院费用进行补偿。  三、新农合基金不予支付范围  1、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责任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因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医疗纠纷、打架致伤、受雇佣致伤等各类意外伤害,应由责任方承担医疗费用的;因自杀、自残、服毒、犯罪、酗酒、戒毒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2、器官移植的各种器官源或组织源、近视眼矫正手术、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不含精神病)、保健性的营养疗法。  3、水、磁、电、热、光疗等保健性治疗项目以及由此产生的医疗费用不予补偿,但个别特殊病例经县区合疗办审查审批后可按照比例报销。  4、不孕不育症及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费用;假肢、义齿、眼镜、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费用;各种减肥、增胖、增高等项目费用;患者自用的按摩、理疗器具及磁疗用品费用,如磁疗胸罩、磁疗背心、降压仪表、电子自助血糖血压测试仪费;患者自用诊治材料和器具费用,如注射器、体温计、药枕、胃托、子宫托、护膝等;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疗及保健材料。  5、治疗期间,凡与疾病无关、无医嘱或重复收取的药品费、检查费、治疗费、材料费等。  6、就医产生的交通费、取暖费(锅炉取暖费、煤炉取暖费、空调取暖费)、空调降温费、挂号费、伙食费、损害公物赔偿费、押瓶费、电炉费、电话费、电冰箱费、急救车费、院外会诊费、点名和预约(检查、治疗)费、超标准床位费等。  7、所有自选自购的自费药品、应自费的诊疗项目费用。  8、各种咨询费、家庭病床的医疗费用,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9、特大自然灾害发生的疾病,新农合基金无力承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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